受理范圍:
1.對黨組織、黨員的違紀行為和監察對象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;
2.黨員、監察對象對涉及本人的處分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,或者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申訴事項;
3.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等。
1.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裁決、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;
2.依照有關規定,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;
3.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。
提倡、鼓勵實名檢舉控告,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、優先處置、給予答復。舉報人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,不得損害國家、社會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,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。反映問題要客觀真實,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,不得侮辱或誹謗他人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制造假證,誣告、陷害他人;不得煽動、串聯、脅迫、以財物誘使、幕后操縱他人舉報投訴或者以舉報投訴為名借機斂財。